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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点击次数:3194     更新时间:2019-09-05

     为什么要做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2016年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就明确提出完成土壤环境监测等技术规范制修订、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等工作任务。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关于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5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2018〕26号)的要求,属于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工业用地,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评估。

       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由市区属的生态环境局自通知之日起于六个月内完成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由市区属的生态环境局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市区属的生态环境局申请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的企业账户,并自行登录,及时将调查结果上传该系统。

  三、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四、对于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必须按要求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等,否则不得入库储备。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规划调整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

      五、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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