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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别工作的标准指南

点击次数:2139     更新时间:2018-03-29
   危废鉴别工作的标准指南
  危废鉴别其根本就是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分析鉴别。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除依据危废鉴别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外,严重污染环境的,还将依法以共同犯罪论处。
  *条,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的危废鉴别工作。危废鉴别是指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判断待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明确该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
  第二条,从事危废鉴别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危废鉴别单位的*条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的分析检测工作应由鉴别单位或其委托的通过中国计量认证且具备相关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开展。
  第三条,固体废物产生源不明确时,应先通过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产生源;固体废物产生源明确时,分别按以下情形开展危废鉴别工作:
  (一)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危废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二)根据危废鉴别标准中相关判定规则可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危废鉴别标准中相关判定规则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危废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四)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条至第八条开展危险特性危废鉴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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