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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技术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司法程序中的鉴定怎么分?

点击次数:1827     更新时间:2021-01-15

如果认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将司法鉴定问题讲的很清楚了,那就说明你没有搞清楚司法鉴定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中明确了四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分别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由guo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zui高院、zui高检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若法律对上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还明确了前三项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有更为细致的划分,主要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定除上述鉴定外的司法鉴定种类。

可见,在司法鉴定领域,还有很多另行规定。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原来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鉴定是否还有效。因为该鉴定的依据性文件《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3月6号失效 。

那么技术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应该由哪些机构来鉴定才可靠或可信呢?当然,技术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肯定是法院委托才有效力,如果不是法院委托的首先就不叫“鉴定”了,其次单方委托的话,鉴定机构再牛也没用的,法院是不会采信的,那哪些机构是法院采信的呢,当然是要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册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才认可。

现在有很多检测技术公司声称可以提供技术鉴定报告,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规范的业务。其作用与司法鉴定不可相同视之为宜。法定的技术鉴定报告 只存在于gong安部门,与市场化的技术鉴定报告不是一回事儿。

目前,一方面需要大量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另一方面又没有统一信息可以查询确认,为司法过程中鉴定的效力蒙上了一层阴影。实务中律师应该注意区别不同的鉴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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