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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怎么办理

点击次数:4825     更新时间:2020-11-28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及环评文件、批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在污水厂调试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方可开展后续验收监测工作。

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登记。中科检测专业为各生产企业检测办理环保排污许可证工作。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近1年的监测报告复印件(新建项目除外)

6、近1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复印件(新建项目除)

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复印件,以及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的说明

8、排污口照片

9、《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91号)文件要求,《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由申请人委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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