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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污水排放检测项目

点击次数:1181     更新时间:2019-06-06

为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办公厅发布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控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证有关的监督处罚。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和申请期限。 

列入固定污染源污水处理许可证分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领取污水处理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的排污单位,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污水处理许可证,并按照污水处理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产生大量污染物、排放大量污染物或者具有较高环境危害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实施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和导则执行。

设区的市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国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广州污水排放检测项目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核发污水处理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发放排放许可证,并在发放前征求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污水处理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空气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实施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意见的排污单位,应当将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要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批准意见纳入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对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和遗失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监测实施报告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信息应当记录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国家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与排放许可证相关的电子信息与排放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环境保护部应当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的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的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我监控的技术指南、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证政策、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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