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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别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点击次数:2705     更新时间:2017-11-06
   危废鉴别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危废鉴别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应包括:鉴别委托、编制鉴别方案、采样和检测、出具鉴别报告等。环境保护部和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方式对危废鉴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向全社 会公示。当鉴别相关方对鉴别结果存在异议、争议时,可请求各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判定和裁决。对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危废鉴别单位,将在“信用中国”网络平台予以通报。危废鉴别单位在有关鉴别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鉴别标准及规范、危废鉴别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一个离我们生活似近若远的名词,近两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究其原因,和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量激增是分不开的。2013年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针对危险废物规定了相关条文,使得危险废物成了引发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其数量在所有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占据比重较大。在此背景下,能否准确进行危废鉴别成是判断此类案件事实定性是否正确的关键。但遗憾的是,从笔者参与办理的几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来看,我国目前危废鉴别怪现状重重,令人堪忧。
  目前,与危废鉴别有关的鉴定机构和检验机构大致有这么几类:
  (1)有环境物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等司法鉴定业务资质的危废鉴别机构;
  (2)环保部的有固体废物属性危废鉴别资格的机构;
  (3)环保部办公厅印发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批)》所列的机构。
  但上述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1)司法危废鉴别机构虽然具有与环境相关的司法鉴定资质,但鉴定业务范围并没有明确写明“危废鉴别”这一项,能否确认该鉴定机构具有危废鉴别资质?鉴定业务该如何描述才能认定该机构具有危废鉴别的司法鉴定资质?这一问题,答案成疑。
  (2)环保部对于有固体废物鉴别资质的三家机构的出自当时的环保总局文件,该文件该三家机构有权对固体废物属性(包括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鉴别,但该文件明确规定出台目的和适用范围均是针对进口或拟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非进口固体废物的鉴别则成疑。
  (3)环保部办公厅印发的评估标准系针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没有明确是否包含污染物质属性的鉴别,无法依此名录得出所列机构是否具有危废鉴别的资质。
  (4)当上述几类机构就同一案件涉案物质出具了结论相反的危废鉴别报告时,应以哪家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实践中,往往以控方委托鉴别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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