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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别的判定规则

点击次数:2643     更新时间:2017-11-02
   危废鉴别的判定规则
  危废鉴别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猖獗,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此类事件的一方面原因是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守法意识薄弱,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危险废物判定不清,相关企业没有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明确危废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废鉴别管理工作,准确判定废物的危险特性,有助于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法律制度,危废鉴别报告,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危险废物“无出路”和处理设施“吃不饱”的矛盾现象,即:一方面存在危险废物找不到妥善的利用处置措施,大量堆积;另一方面又存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吃不饱”,处理能力大量闲置。明确危险危废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废鉴别管理工作,有助于在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和分布情况,危废鉴别技术规范,科学规划与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
  危废鉴别能够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弃物产生企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弃物处置企业、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的危险废弃物鉴定报告、评价和咨询业务,危废鉴别可帮助企业和环保部门执行年度监测,在企业产业升级过程中提供技术评估和验收服务。
  危废鉴别判定规则:
  1、危废鉴别判断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危废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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