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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是判定设备丧失使用价值、支撑资产核销、实现安全合规处置的法定前置技术环节,全部鉴定材料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满足财务核销、内部审计、国资核查、市场监管抽查各项核查要求。设备报废鉴定所需资料如下: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报废已达使用年限、单价10万元及以下的设备及家具,可不提供鉴定文件;
(三)车辆报废需提供具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具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等;
(五)专li、非专li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