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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资质单位

点击次数:3463     更新时间:2019-11-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标准法规,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证危险废物鉴别的科学性,制定了HJ298-2019,代替HJ/T 298-2007。
HJ298-2019修订内容: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
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自2020年01月01日起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概况
1、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包括环境事件涉及的
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T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4、样品采集

采样对象的确定;份样数的确定;份样量的确定;采样的时间和频次;采样方法。
5、制样、样品的保存和预处理
采集的固体废物样品应按照HJ/T 20中的要求进行制样和样品的保存,并按照GB 5085.1、GB 5085.2、GB5085.3、GB 5085.4、GB5085.5和GB5085.6中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样品的预处理。
6、样品检测
6.1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
6.2检测过程中,可首先选择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特性进行检测。
6.3固体废物利用过程或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应首先根据被利用或处置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判定。
7、检测结果判断
8、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技术要求

8.1应根据所能收集到的环境事件资料和现场状况,尽可能对固体废物的来源进行分析,识别固体废物的组成和种类,分类开展鉴别。
8.2产生来源明确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要求
8.3产生来源不明确的固体废物鉴别要求
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9.1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确定应以工艺分析为主要手段,综合原辅材料特性、生产工艺、固体废物产生工艺等信息,确定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及相应检测项目。
9.2样品采集应记录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编号、采样时间、采样地点、企业生产工况。样品的采集、包装、运输和保存应符合相应检测项目的有关要求。
9.3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10、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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