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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方案制定

点击次数:2580     更新时间:2019-08-26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方案制定
  为加强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规范和指导在产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及监测设施维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及监测设施维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划分以当地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作为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控的首要环节,对及时发现潜在污染因素,保障土壤及地下水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根据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监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监测方案制定:
  1、点位布设:
  a)土壤一般监测
  由于土壤属多介质,污染物迁移转化非常复杂。因此在土壤采样布点方面基本上只能采用随机布点法及专业判断法等方法。在产企业的土壤调查范围一般较小,布点采样具有许多限制性因素。从监测效果方面,虽然土壤监测结果能够直观反应土壤污染情况,但由于土壤性质存在空间差异,污染物在土壤中水平方向的迁移途径随机性较大,在不进行网格化布点和大批量采样的前提下,仅通过土壤采样了解企业厂区内污染状况的可行性不大;从监测成本方面,由于每次土壤监测均需进行钻孔采样,监测成本较高,不但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还有可能对地层结构产生破坏。因此编制组认为,在企业自行监测的过程中,不应将土壤采样,尤其是深层土壤采样作为识别污染情况的主要方式。土壤一般监测原则上仅作为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的辅助手段,在每个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内部布设少量采样点,开展浅层(20 cm)采样工作即可。
  同时,对于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开展地下水监测的企业,如地下水为岩溶水、裂隙水或地下水埋藏较深的企业,应当依据本指南要求开展土壤监测工作并判别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是否存在污染迹象。
  b)土壤气监测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称VOCs)是污染土壤中的典型污染物之一,通常情况下,污染土壤中的VOCs除直接吸附于土壤介质或溶解于地下水介质中外,通过相分配作用,部分VOCs还将赋存于土壤孔隙气体中(即土壤气体中),根据目前国外对于污染场地VOCs呼吸暴露风险评估方法研究发展趋势分析可知,未来VOCs呼吸暴露的定量健康风险评估及其风险管理将主要基于土壤气体中VOCs的浓度,土壤和地下水中VOCs的浓度将仅用于初步的风险筛选。
  由于土壤气可以通过建设监测井开展定期监测工作,采样过程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产生影响,因而非常适用于在产企业。但目前国家关于土壤气采样技术及污染物筛选值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建议自行监测企业针对特征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源,逐步推进土壤气监测工作,在可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设置至少1个土壤气监测井。
  2、监测内容:
  要求企业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或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对于同一企业内的不同区域或设施,由于生产工艺或使用功能不同,其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也不尽相同,遵循要求,考虑到可行性、方便性及经济性的原则,本指南规定企业可自行参照企业内各环节具体工艺,根据各环节的排放情况,对企业内的不同重点设施确定不同的监测指标,节省企业的分析测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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