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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定义和鉴别

点击次数:5047     更新时间:2017-12-07

危险废物是指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或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中危险废物量占总量的5%一10%,并以3%的年增长率发展。因此,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已经成为重要的环境管理问题之一。

我国于2008年公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包括49个类别,133种行业来源和约498种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废物直接属于危险废物,其他废物可按下列鉴别标准予以鉴别。

一种废物是否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可用下列四点来鉴别:

①是否引起或严重导致人类和动、植物死亡率增加;

②是否引起各种疾病的增加;

③是否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

④在贮存、运输、处理、处置或其他管理不当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会造成现实或潜在的危害。

由于上述定义没有量值规定,因此在实际使用时往往根据废物具有潜在危害的各种特性及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标准试验方法对其进行定义和分类。危险废物特性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包括口服毒性、吸入毒性和皮肤吸收毒性),以及其他毒性(包括生物积累性、刺激性或过敏性、遗传变异性、水生生物毒性和传染性等)。美国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及鉴别标准如表4—1所示。 我国对危险废物有害特性的定义如下:
(1)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或大鼠)在48 h内死亡半数以上的固体废物,参考制定的有害物质卫生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半数致死量(LD,。)试验,评定毒性大小。
(2)易燃性:经摩擦或吸湿和自发的变化具有着火倾向的固体废物(含闪点低于60℃的液体),着火时燃烧剧烈而持续,在管理期间会引起危险。
(3)腐蚀性:含水固体废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后其浸出液的pH≤2或pH≥12.5的固体废物,或在55℃以下时对钢制品每年的腐蚀深度大于0.64 cm的固体废物。
(4)反应性:当固体废物具有下列特性之一时为具有反应性:①在无爆震时就很容易发生剧烈变化;②和水剧烈反应;③能和水成爆炸性混合物;④和水混合会产生毒性气体、蒸气或烟雾;⑤在有引发源或加热时能爆震或爆炸;⑥在常温、常压下易发生爆炸或爆炸性反应;⑦其他法规所定义的爆炸品。

(5)放射性: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00Bq/kg的固体废物;含有人工放射性元素的固体废物或者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为单位)大于露天水源限值10~100倍(半衰期>60d)的固体废物。

(6)浸出毒性:按规定的浸出方法进行浸取,所得浸出液中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有害成分的质量浓度超过表4—2所示鉴别标准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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