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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GB 18871-2002规定:应对每一名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为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为500mSv。
及时的了解放射工作人员实际接受的剂量水平,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个人剂量一般为三个月测一次。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如中科检测,国科控股旗下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放射卫生监测,针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