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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点击次数:5768     更新时间:2015-11-24
   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负责。依据《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
  以控制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设规范的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贮存场所并设置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识别标志;严格执行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提供或者委托给无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1.2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经营单位
  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禁止无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对其经营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处理处置负责。
  以实现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执行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对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2.1.3信息公开
  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2.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
  对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的申报登记材料和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经营情况记录簿;审查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管理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审批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转移事项,检查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转移联单运行情况;建立辖区内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名单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规范化管理培训。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10吨以上的单位)
  3 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的定义,列入《国家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名录》的固体废物即是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必须按照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3.2 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进行管理。
  3.3 对沾染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按照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进行管理。
  3.4 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鉴别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承担。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按照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进行管理。
  3.5 为降低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安排省内处理处置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
  3.6 在拟转移的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转移活动。
  3.7 对单个企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交由的产生相同类别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数量较大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
  3.8 建设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禁止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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