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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监测单位应在本地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水质和土壤类能力范围涵盖应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属(Pb、As、Cd、Cr、Hg、Ni等)、总石油烃(地下水中为石油类)、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挥发性有机物(VOC)、pH值等,其检测能力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
冶炼厂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在场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形成的各类报告。
开展冶炼厂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应在原有工业企业所在场地*停产,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储罐(槽)拆除后进行。
开展冶炼厂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的标准政策法规:
相关法规、规范、政策、文件:
● 《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环发〔2012〕140 号);
● 《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4〕66 号);
●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2 号,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第 78 号,2014 年 11 月);
● 《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粤府〔2016〕145 号);
● 《 广州市人民环保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2017〕13 号);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保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91 号);
●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 》(穗环办〔2015〕193 号);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215 号);
●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 》(穗环〔2017 〕185 号);
● 《 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 》(穂环办〔2017〕149 号);
● 《 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穗环〔2018〕26 号)。 .
●《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环保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南府办[201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