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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环境调查机构供应 土壤修复技术

场地环境调查机构供应包含三个不同但又逐级递进的阶段。场地环境评价是否需要从一个阶段进入到下一个阶段,主要取决于场地污染状况和以及相关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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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9-03

  场地环境调查机构供应场地环境评价的三个阶段为:
 
  阶段——场地环境的污染识别;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是否污染的确认--采样与分析;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与治理措施。
 
  目的主要是识别场地环境污染的潜在可能。*阶段场地环境评价主要通过会谈、场地访问,对过去和现在场地使用情况、特别是污染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来识别和判断场地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如果*阶段评价结果显示该场地可能已受污染,那么在第二阶段评价中将在疑似污染的地块进行采样分析,以确认场地是否存在污染。一旦确定场地已经受到污染,则将在第三阶段全面、详细评价污染程度及污染范围,并提出治理目标和推荐治理方案,场地环境评价编制程序见图1-1。
 
图1-1   编制流程
 
  场地环境调查机构供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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