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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资质单位有哪些

点击次数:4382     更新时间:2019-11-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标准要求,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代替GB5085.7-2007。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进一步明确了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混合和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废止;
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内容概况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4、鉴别程序
4.1依据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在名录中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名录中的固体废物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则需要进行鉴别,若具备其中一项,则属于危险废物。
4.3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5、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5.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5.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5.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6、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6.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6.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6.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7、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GB 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资质单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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